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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0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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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福利 |
國立台灣大學生命科學院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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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佔缺教師合聘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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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國立台灣大學生命科學院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(以下簡稱本所) 為充實師資陣容,加強教學研究,特制訂本辦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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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本辦法所稱不佔缺合聘教師係指不佔本所編制員額之教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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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不佔缺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原則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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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不佔缺合聘教師之聘任程序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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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不佔缺教師合聘以一年為原則,期滿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繼續合聘者,得續聘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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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本所教師之合聘,依本辦法辦理,若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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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本辦法經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所務會議通過,報院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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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開始訂定時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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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開始實施時間 |
民國 93 年 3 月 23 日 第六次所務會議 通過 |
| 後續修訂時間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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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台灣大學生命科學院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合聘協議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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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合聘教師: | ||
| 合聘單位: | ||
| 合聘期間: |
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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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以上合聘單位及合聘教師同意,於合聘期間內,合聘教師之權利、義務等有關事項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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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每年度須開授課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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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每年度可分配指導研究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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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論著發表時須註明與合聘單位之關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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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協議書人 |
合聘教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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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聘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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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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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st updated: 2009/06/21